(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首次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对外贸易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十二部法律的决定》首次修订)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1月7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改) 2016 年 12 月 27 日。2025 年)
目录
第一条 为了促进高度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第二条 对外贸易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第三条 对外贸易经营有利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商业强国建设。
第四条 国务院外经贸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国内对外贸易事务。
第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维护公平竞争。d 自由外贸订单。
第六条 国家牵头对接国际经济贸易高水平标准,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贸易标准制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和公正合理的国际经贸秩序,拓展高水平自由贸易区网络,优化开放合作环境,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第七条 各国应建立遵守与国际公认标准相一致的贸易政策的机制。
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制定对外贸易、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政策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贸易政策合规性评估。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倡e、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遵守关税同盟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缔结或参加区域贸易协定等区域性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性经济组织。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中,按照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国最惠国、国民或者其他待遇,或者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给予其他缔约方最惠国、国民或者其他类型的待遇。
第十条 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歧视性贸易禁令、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根据实际情况针对该国家或者地区。
第二章 对外贸易经济营员
第十一条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等业务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对外贸易活动的个人和组织。
第十二条 参加对外劳务合作,必须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决定。
参与对外承包工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国家可以对进口商品实行国家商业管制。港口和某些货物的出口。只有获得授权的公司才能进出口受国家商业管制的货物。然而,该国允许无证公司进出口一定数量的国家控制的商业商品。
国有和经批准经营的企业的商业管制货物清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协调、公布。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贸易管制货物的,海关不予立案。
第十四条 他人可以委托外贸经营者代为开展其经营范围内的外贸业务。
第十五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有关部门报送对外贸易经营情况的文件和资料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有关部门对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是有必要的。
第三章 货物和技术进出口
第十六条 国家允许货物和技术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国务院外经贸部门根据进出口情况监测的需要,可以对部分可以自由进出口的产品实行自动进出口许可证和发布目录。
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办理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主管机构发给e 许可证。海关凭自动出具的许可证办理查验、注销手续。
自由进出口技术的进出口,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申请并登记合同。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下列理由,可以禁止、限制相关货物、技术的进出口以及其他必要措施:
(一)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和道德。
(2) 为了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者环境。
(三)对金银进出口采取措施。
(四)内部供给或者自然资源不足,无法有效保护的;
(五)该国家或者地区的出口市场容量有限。
(六)严重扰乱展会秩序的rt 订单。
(七)建立或者促进建立特定的民族产业;
(八)对抗 需要限制各种形式的农牧渔业产品进口。
(九)维护国际金融形势和国家国际收支平衡;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禁止、限制相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的。
(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限制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出口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的。
(十二)另外需要禁止、限制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的。
第十九条 国家负责核裂变、核聚变材料及其衍生材料相关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以及武器、弹药等军用物资的进出口。在进出境方面,可以采取维护国家安全的必要措施。
在发生战争或者其他国际紧急情况时,或者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一国可以在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编制、协调并公布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名录。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颁发证明文件。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临时决定禁止或者限制前款规定以外的某些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措施。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施许可管理。
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取得许可。
国家可以对部分进出口产品实施关税配额管制。
第二十二条 货物进出口配额和海关配额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配。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决定。
第二十三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法从事加工业务,进口全部或者部分料件,加工、组装、修理制成品复出口。
如果一个国家禁止或限制贸易货物的加工,外国贸易商必须遵守。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协调并公布禁止加工贸易、限制加工贸易的货物清单。
进口原材料或者加工商品无法复出口的,可以依法在国内销售。进口原材料及制成品或成品加工贸易货物转内销是否属于配额管理、许可证或关税商品配额管理,必须取得配额证、许可证或关税配额证。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产品认证标准,进出口产品评价、认证和检验检疫制度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产品的原产地由国家管理。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具体认定,按照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文化财产、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
第二十七条 各国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多种方式,包括跨境分销、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管理国际服务贸易。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可以根据下列理由对相关国际服务贸易采取禁止、限制或者其他必要措施:
(一)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和道德。
(2) 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者环境的健康或安全。
(三)建立或者促进建立某些家政服务业;
(四)保持本币收支平衡。
(五)需要禁止、限制相关国际服务贸易或者采取措施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限制相关国际服务贸易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的。
(七)是否需要禁止、限制相关国际服务贸易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条 各国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贸易或国际军事相关服务以及与核裂变和聚变材料或源自此类材料的材料有关的服务的国家安全。
在发生战争等国际关系紧急情况时,或者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各国可以在国际服务贸易中采取必要措施。
第三十一条第一条 国家对跨境服务实行对外国服务提供者通过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流动等方式从事国际服务贸易(以下统称跨境服务贸易)的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协调并公布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
外国服务提供者以商业存在形式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国际服务贸易有较多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
第五章 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贸易
第三十二条 保护知识产权:国家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进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威胁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外经贸部门可以采取限期禁止进口侵权人生产、销售的相关产品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 国家开展对外贸易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对外贸易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建立健全支持对外知识产权预警和维权的信息平台,提高对外贸易经营者知识产权合规水平和风险应对能力。s。
第三十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许可期限内阻止被许可人怀疑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实施强制通用许可,在许可合同中约定独占返还条件等,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损害。
第三十五条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个人或者组织国民待遇,或者未对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外国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签署的国际条约和协定,一定要做。与该国家或地区进行贸易。
第六章 对外贸易秩序
第三十六条 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实施违反有关反垄断法、防止不正当竞争法和行政法规的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实施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依照相应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进出口产品原产地标志,伪造、涂改或者商业化原产地证书、进出口配额证、许可证件、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口产品的口岸证、关税配额证等进出口证明文件。
(二)逃避缴纳出口国内环节税,骗取出口退税的;
(3) 违禁品。
(四)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和检验检疫的。
(五)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应当遵守海关监督管理、货币管理、数据安全保护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对外贸易秩序损害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予以公布,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损害。
第四十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限制国际货物进出口等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外国个人或者组织进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货物、技术和服务贸易:
(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
(二)违反市场交易正常原则,干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个人和组织的正常交易,严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和组织采取歧视性措施,严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任何个人和实体不得为规避措施提供代理服务、货运、托运、报关、仓储、第三方商业平台等支持、协助和便利。已在上一段中废除。
第七章对外贸易研究
第四十一条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独立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联合调查下列事项:
(一)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民族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
(二)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
(三)依法确定是否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调查问题。
(四)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
(五)对外贸易中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
(六)为执行第十条规定必须查处的事项第三十二条 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七)其他影响对外贸易秩序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对外贸易调查立案时,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
调查可通过书面问卷、访谈、现场检查、委托调查等方式进行。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查报告或者作出决定并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有关人员和组织应当配合、协助对外贸易调查。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向他人泄露或者提供在对外贸易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其他的。
第八章 对外贸易救济
第四十四条 国家根据对外贸易调查结果,可以采取适当的对外贸易措施。
第四十五条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对国内现有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或者对国内产业建立造成严重障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破坏的威胁。
第四十六条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出口到第三国市场,对日本国内产业建立造成严重损害或者有造成严重损害风险的,或者对日本国内产业建立造成严重损害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造成严重障碍的,对外贸易主管部门f国务院可以根据国内产业的要求与第三国联系。三国政府举行会谈并呼吁采取适当措施。
第四十七条 进口产品受到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直接或者间接补贴,对国内现有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威胁,或者对产业民族条纹的建立造成严重障碍的,国家可以采取补偿措施,消除或者减少这种损害或者损害、扰乱的威胁。
第四十八条 进口产品数量大幅增加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消除或者减少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并可以向该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四十九条 如果增加的服务提供d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服务提供者对我国境内提供类似或者直接竞争服务的产业造成损害或者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少这种损害或者损害威胁。
第五十条 由于第三国的进口限制,导致进入中国市场的生产者个人数量大幅增加,损害或者威胁损害现有民族产业,或者阻碍民族产业建立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限制该产品的进口。
第五十一条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该条约、协定的规定,致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丧失、损害该条约、协定所享有的利益,或者阻碍其目标的实现。根据条约、协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停止此类行为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我们可以暂停或终止遵守相关条约或协议项下的相关义务。
如果有关条约、协定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致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条约、协定的目的无法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措施。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开展双边或者多边的对外贸易争议的磋商、谈判和解决。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预警和应急机制,应对对外贸易中的突发事件和异常情况,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国务院外经贸部门根据需要对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政策进行评估。
第五十四条 国家对逃避本法规定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人,可以采取调整本法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等必要的反逃税措施。
第五十五条 为应对贸易风险和贸易环境变化的影响,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符合标准的贸易调整支持体系。积极开展贸易调整支持行动,努力稳定产业链供应链。
第九章 对外贸易促进
第五十六条 国家制定对外贸易发展战略,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建立健全对外贸易促进机制,加强贸易政策与财税、金融、产业等政策的衔接。
第五十七条 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需要,建立健全对外贸易金融机构,完善保险保障措施,推动建立跨境金融服务体系。
第五十八条 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等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
第五十九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业态创新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等外贸模式。国务院外经贸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适应对外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 国家支持对外贸易数字化发展,促进和加强信息技术手段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的应用,支持使用电子提单、电子发票等支持,推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国际互认,提高对外贸易数字化、便利化水平。
国家支持和促进数字商务发展,建立健全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完善数字贸易监管措施,促进数字贸易发展。数字贸易创新发展。
第六十一条国家加快建立绿色贸易体系,鼓励绿色低碳产品进出口,推动建立绿色贸易相关产品标准、认证、标识制度,加强绿色贸易国际合作。
第六十二条 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系统,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公民提供信息服务。
第六十三条 国家鼓励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指导和帮助外贸企业防范和应对风险,采取对外投资、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等多种形式发展对外贸易。
国家鼓励金融、法律、会计、知识产权保护等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完善服务网络,为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业务、应对风险、维护权益提供优质专业服务。
第六十四条 国家帮助贸易促进平台提升功能和服务水平,协助外商通过境内外展览、网络交易平台等开展对外贸易。
国家支持和推动构建多元化、韧性强的国际运输通道体系,改善外贸物流服务。 第六十五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法建立和参加相关协会、商会。
有关协会、商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为其会员提供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生产、营销、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按照章程,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依法提出外贸救济请求,保护会员和行业利益,并向政府报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外贸建议,实施外贸促进活动。
第六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多种对外贸易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公平有效的纠纷解决途径。纠纷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将为外贸经营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方式。
第六十七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依照章程开展对外关系,举办展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等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第六十八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对外贸易为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提供监管、融资、结汇等便利。
第六十九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发达地区对外贸易的发展。
第七十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对外贸易人才队伍培养,培养适应对外贸易发展需要的各类人力资源,为对外贸易发展提供高素质人力资源支撑。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贸易管制货物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国家管制的商业货物进出口申请可以不予受理d 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可以吊销违法者进出口其他国家管制的商业货物的许可证。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未申请或者登记自由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由国务院外经贸部门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进口、出口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者未经许可进出口限制进口的货物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人未经许可进口或出口禁止的技术、进口或出口限制的技术排放或者未采取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必要措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五十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前两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受理申请对违法者在三年内提交的进出口配额或者许可证,或者可以禁止违法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进出口相关货物或者技术。
第七十四条 未经许可参与禁止类国际服务贸易或者限制性国际服务贸易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必要措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外经贸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五十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50万元以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自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违法行为人从事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禁止违法行为人一年以上从事与对外贸易有关的活动,并且不得自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年以上。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与境外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或者提供代理、货物、交割、报关、仓储、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等帮助、协助或者便利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处理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外经贸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五十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有没有非法所得或者合法所得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禁止违法行为人自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从事对外贸易活动。
第七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禁止从事相关对外贸易活动的人员,在禁止期间,海关根据有关禁止决定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查验、放行手续,人民政府我国外汇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不得办理结汇、售汇手续及相关外汇收付手续。跨境经营。人民币结算及其他资金收付程序按照相关禁止决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非法向他人泄露、提供已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本法规定对外贸易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他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对外贸易活动当事人对对外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法采取的行政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申诉。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八十条 管制两用军品、弹药、核裂变和聚变材料及其衍生材料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遵守防扩散等国际义务有关的货物、技术、服务和其他物项的对外贸易,以及文化产品进出口的管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届时,以上述规定为准。
第八十一条 国家对跨境贸易、跨境贸易提供优惠、便利的准入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部门规定。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别关税区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三条 本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主编:惠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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