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次发布的代表性案例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坚持依法严惩。被告人刘某利用影响力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中,被告人收受贿赂金额1.5亿余元,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金额3700万余元,并借出大额贷款且至今未能收回。在吴某受贿、挪用公款、非法放贷、非法办理金融产品案中,被告人收受赃款2.75亿元余元。受贿、挪用公款5.08亿元以上。两案被告人均被依法判处死刑、缓刑、无期徒刑,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严惩金融领域经营犯罪的明确立场。
二是充分惩治新的隐性腐败。在黄受贿案中,被告人以加入公司的形式收受“工作报酬”,这是政商行贿新“旋转门”的典型表现。在李、徐受贿案中,被告人在不提供资金的情况下,以与客户“合作”、分享利润的方式收受贿赂,是隐性腐败的典型例子。而新型腐败并不“新”,因为司法机关会揭开新型隐性腐败的“面纱”,对被告人按照规定量刑。法律规定,隐性腐败将难以“隐藏”,也难以准确有效地惩治。
三是注重多学科报道。这一系列案件不仅包括金融监管领域的腐败案件,还包括银行、信托等领域的职业犯罪案件,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惩治各领域及金融相关领域职业犯罪及相关犯罪的明确立场。
具体细节如下。
目录
一、刘某受贿及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案
——依法惩治金融监管领域腐败犯罪
2、吴先生受贿案、挪用公款、非法放贷、非法发行金融产品
——依法惩治商业银行腐败犯罪。
三、黄某受贿案
——铲除政商界贿赂“旋转门”依法
四、李某、徐某受贿案
——依法惩治“合作”型贿赂行为
5、王某贪污公款、收受贿赂、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法放贷等罪。
——依法惩治以虚假理财方式挪用公款犯罪。
六、曾先生行贿、非法借贷事件
——依法惩治官员信托犯罪
一、刘某受贿及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案
——依法惩治金融监管领域腐败犯罪
【案件基本事实】
1998年至2015年,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某金融监管部门副巡视员的职务以及其职权、职务所创造的有利条件,直接或者通过行为操纵河南省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等。奥文斯。等有关部门和个人在入股、管理村镇银行、提升地位等过程中,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5亿余元,导致村镇银行无法筹集资金。巨额债务。返回。
被告人刘某退休后,2015年下半年至2021年,利用原职权、职务所创造的有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业行为,在贷款、硕士、职务晋升等方面向有关部门和个人索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资产共计3700万元以上。
[处理状态]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并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刘先生利用国家公务人员职务便利其行为,以及利用职权、职务所赋予的特权,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他利用其固有权力和地位所创造的优势,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的行为。到达案发现场后,刘先生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虽然自愿退还赃款,退还大部分赃款,并主动认罪接受处罚,但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特别严重的损失。还为他人谋取升职、调剂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刘某被判处死刑受贿罪,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他被判处无期徒刑,不得减刑、假释,缓刑两年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个人全部财产被没收。缓刑两年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被判处无期徒刑,不得减刑、假释。依法收缴犯罪所得和收益。宣判后,刘先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审刘某的判决不服。
【典型含义】
该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治金融监管领域腐败犯罪的典型案例。金融是一个国家经济的命脉,是一个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监管是防范和化解风险、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坚实保障。金融监管领域腐败犯罪不仅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破坏人民群众“钱袋”安全,还引发金融风险,甚至可能影响国家金融安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作为金融监管机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负有监督金融运行、维护金融安全的责任。然而,他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亿余元,并被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非法行使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造成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害。司法机关判处刘先生死刑缓期、无期徒刑,明确依法严惩金融监管领域腐败犯罪。
2、吴某受贿、挪用公款、非法放贷、非法发行金融产品案
——依法惩治商业银行腐败犯罪。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吴某是某国有银行行长。 2016年,吴先生与公司CEO何先生约定,利用职务之便,向公司发放5亿元担保贷款,以交易的形式给吴先生带来利润。 2017年3月,经吴先生批准,某国有银行向某公司提供了5亿元贷款,年利率为8%。发放贷款后,一家公司估计该项目利润丰厚,并通过何先生向吴先生提议,除定期支付利息外,吴先生还可获得利息。贷款每年额外固定利息9.5%。吴同意了,并同意收到钱后平分。随后,某公司按照协议按年利率9.5%分三期向吴先生、何先生提供的公司账户转账共计1.42亿多元咨询服务费。
吴某还被发现在授信审批、发放贷款、发行履约保函、企业融资等事项中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贿赂1.32亿余元。 2015年至2017年,吴某利用职务便利,个人挪用公司资金5.08亿元以上或者转借给他人进行经营活动等。 2011年至2018年,吴先生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5.01亿余元,造成损失3026万余元。 2015年至2017年,吴先生违反规定,伙同他人向该公司提供银行3亿元贷款本息担保。
[处理状态]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某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非法放贷罪、发行非法金融产品罪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特别严重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他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供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还有人从事营利活动,行为严重,属于挪用公款罪。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数额特别巨大的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放贷罪。情况特别严重的,比如与他人合谋违规发行新的担保,此类行为被定性为违规发行金融工具罪。吴先生收受贿赂。他因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永久剥夺政治权利,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他被判处无期徒刑,不得减刑、假释,缓刑两年后,按照刑法规定减为无期徒刑。法律。他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后来他因非法借贷被判入狱。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万元。因非法发行金融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将被判处无期徒刑,不得减刑、假释。依法收缴犯罪所得和收益。宣判后,吴先生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认可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吴某的判决。
【典型含义】
这是一起司法机关处罚企业的典型案例依法打击商业银行部门的党卫军相关犯罪。商业银行行长作为银行经营的主要决策者,担负着经营管理、信贷审批、贷款发放、风险防控等重要职责。他们是维护经济安全的“关键少数”。利用公民谋取私利或实施违法犯罪,不仅会导致银行资金和国有资产的损失,还会严重破坏金融市场和产业生态系统。本案中,吴先生利用银行行长的职务,向该公司放贷5亿元,除定期利息外,还以虚假咨询服务费的形式获取一定利润。其实质是吴先生利用职权向企业获取贷款,这是典型的金融领域追求权力租金的行为,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司法机关有关部门表示坚决依法惩处吴先生,严厉惩治银行业腐败犯罪,切实保障金融安全。
三、黄某受贿案
——依法扫除政商界贿赂“旋转门”
【案件基本事实】
2016年1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黄某利用其担任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管理部、机构业务部负责人的职务以及其职权、职务所创造的有利条件,直接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官员的行为,实际经营该公司,并帮助将其登记在国有商业银行特殊客户名单上。黄先生和黄森先生先是约定黄先生以“清算津贴”的名义给黄先生一部分费用,之后又以“工资”的名义继续给黄先生钱。即使在黄先生辞职并加入黄先生经营的公司之后。
黄某于2018年3月从黄森实际管理的一家公司以“清算补助”名义领取3000万元后,从一家国有商业银行辞职。2018年8月13日,该公司与该公司下属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年薪500万元,奖金500万元。截至2022年3月13日,黄茂森实际控股公司已向黄先生发放“安置补助”、“奖金”、“工资”概念共计4268万余元,其中“工资”1011万余元尚未支付。
此外,黄某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33万余元。
[处理状态]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黄某犯受贿罪,并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期间,白城市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某在国家商业银行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职务所创造的有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黄某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考虑到黄某涉嫌受贿罪,有可能在受审后,他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向办案机关移交部分不为人知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退还全部赃款。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黄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400万元。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和所得。宣判后,黄某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典型含义】
这是司法机关依法惩治政商界“旋转门”贿赂犯罪的典型案例。政商“旋转门”中的贿赂犯罪涉及多方面,包括在职期间索取收入、离任后“领取工资”等。他们还可能使用“招聘”、“专业顾问”、“公司管理”或其他法律形式。它们非常隐蔽,很难调查和治疗。本案中,黄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多次为当事人谋取利益。退休后,他在客户控制的公司工作,非法收受房产,实际上是金钱和权力的交易。司法机关依法定罪,案情清清楚楚划定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净化金融市场生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李某、徐某受贿案
——依法惩治“合作”型贿赂行为
【案件基本事实】
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某国有信托公司南京、苏州业务总监的职务,被告人徐某利用担任某国有信托公司业务总监的职务,将该国有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转让给苏州某公司认购,并安排信托计划投资者与苏州该公司签订代销合同。对企业来说有巨大的好处。 2018年至2022年,李某、徐某与苏州公司实际控制人沉某合谋,在不出资的情况下,与沉某合伙分享公司利润,非法收受沉某财产。这个阿莫截至目前,李先生共获得价值1435万余元的财产,其中80万元并未实际获得。徐先生获得的资产共计1431万余元。
[处理状态]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徐某犯受贿罪,并向江苏省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徐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他们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构成共同犯罪。考虑到李先生犯有受贿未遂罪,从供述情况来看,李先生、徐先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徐先生被判处十年零六年有期徒刑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宣判后,李某、徐某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典型含义】
这是司法机关依法惩治“配合”型贿赂行为的典型案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人数量多、投资金额大、资金管理要求高。只有严格执行行业监管,才能有效控制金融风险,才能有效防范、控制和维护金融安全。被告人李某、徐某利用国有信托专业人士身份,向未承销金融机构的第三方公司非法交付信托计划,并与信托计划投资者签订合同。寄售合同增加融资成本,增加财务风险,改变金融秩序。李先生、徐先生以“合作”名义收受财物,筑起重重“防火墙”,进行权钱交易,应依法惩处。司法机关依法对李、徐二人作出量刑,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信托行业腐败犯罪“零容忍”的明确立场和依法严惩金融领域贿赂犯罪的坚定决心。
5、王某贪污公款、收受贿赂、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法放贷等罪。
——依法惩治以虚假理财方式挪用公款犯罪。
【案件基本事实】
2012年10月至2019年12月,王某利用其担任某国有银行副行长、分行行长的职务,伙同李某、高某、谢某,亲手向科技企业提供资金。为客户提供金融产品和定期存款。其余22个部门出具虚假理财合同和定期存款账户开户证明,将上述部门应直接存入银行或通过王先生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账户存放的理财和定期存款资金挪用于北京公司等经营活动,并收取高额利息。截至事发时,尚有逾17.7亿元本金及利息未偿还。
还查明,王某在挪用公款过程中,向国有企业职工狄某行贿人民币1600万元以上、向非国有企业职工高某行贿人民币5300万元以上、向陈某行贿人民币130万余元,从投资领域套取资金。王先生将贪污的公款移交给北京营利性企业并接受用过高利贷。他还从公司董事李先生那里获得了超过8200万元的好处。随后,由于部分公款未归还,王先生伙同分行高级管理人员非法发放银行贷款8.1亿余元,并用上述贷款填补因挪用公款造成的融资缺口。
[处理状态]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某犯有贪污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放贷违法罪等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不予退还,该行为已定性为挪用公款罪。他利用自己的地位为谋取他人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尤其涉案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为获取合法利益而向国家官员提供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属于受贿犯罪。为获取不公平利益而向公司官员交付大量财产的行为属于对非国家官员的贿赂。作为银行从业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放贷罪,违反国家规定发放数额特别巨大的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到达犯罪现场后,王先生主动承认了司法机关不知情的受贿、受贿犯罪事实。其犯有受贿罪,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先生可以诚实地承认。如果您自愿承认犯罪并接受处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法放贷等行为,依法有可能从轻处罚。王先生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进行非法贷款。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8万元。因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258万元。判决公布后,王先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故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含义】
本案是司法机关通过处罚挪用公款的典型案件。gh 欺诈性的财务管理方法是有法律依据的。银行官员通过虚假理财手段挪用公款,不仅直接造成金融机构融资缺口,影响其资金流动性和信贷能力,而且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公信力,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危害金融安全。本案中,王先生冒充某国有银行副行长、分行行长。挪用公款罪是通过在理财合同上加盖银行公章的方式贪污、挪用理财资金。还犯有受贿、行贿、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借贷等犯罪行为。他犯了一些罪行,必须依法受到惩罚。司法机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无期徒刑依法行政,最大限度发挥处罚威慑作用,有效保障金融安全。
六、曾先生行贿、非法借贷事件
——依法惩治官员信托犯罪
【案件基本事实】
2017年至2018年,曾先生利用担任某国有信托公司创新并购二部总监、副总经理的职务,获悉某些集团及关联企业不符合贷款资格条件,成为该信托公司创新并购中心总经理李默的重点监控对象(单项审查)。其在公司授意下,违反国家规定,隐瞒公司实际控制人巨额私人债务,虚增资产负债表资产,并向信托公司总部报送贷款信息,为发放贷款总额超过23亿元提供便利,导致给信托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曾先生从管理人处获取利润1790万余元。
[处理状态]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曾某犯受贿罪、非法集资罪,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曾先生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特别大额贷款,已构成非法借贷罪。曾某在该一起非法集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助手。经审讯,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已追回大部分贿赂款。既然他自愿认罪并接受惩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80万元。因非法放贷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90万元。依法收缴犯罪所得和收益。判决公布后,曾先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故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含义】
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制裁信托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件。信托行业职业犯罪直接危害信托资金安全。这不仅会给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还会给金融机构带来流动性风险,危及整体金融稳定。在这个该案中,被告曾某作为贷款审批审查人员,明知相关部门不符合贷款条件,仍违规签署、提交文件,为贷款发放提供便利,给信托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金融信托资金安全。司法机关依法对曾先生定罪判刑,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有效维护了金融管理秩序。 【编辑:刘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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